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這里"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制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制品市場銷售量確定。如果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值得指出,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此外,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有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判決給予五十萬以下的賠償。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準許。
1、國際社會目前對信息開發者權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
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采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件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版權法來提供知識保護的。
2、我國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絡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分為三個部分
1、商標權,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
2、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專利;
3、版權,也就是著作權,包括文學作品、影視作品、藝術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線路,軟件認證也為版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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