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配N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撇扇√摷倩蛘咂渌徽斒侄问逛N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卿N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纫蕴摷俚摹扒鍌}價”、“甩賣價”、“最低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梢蕴摷俚纳唐氛f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什灰宰约旱恼鎸嵜Q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瞬扇」蛡蛩说确绞竭M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套魈摷俚默F場演示和說明的;
、屠脧V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悟_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幸蕴摷俚摹坝歇勪N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岩云渌摷倩蛘卟徽斒侄纹墼p消費者的行為。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還應要求商家及時開具發票或收據,并進行妥善保管。在與商家發生糾紛后,消費者應注意收集與商家溝通協商過程中出現的書面材料等各類證據,以便協商不成時向工商部門投訴,必要時還可以采取提起訴訟的法律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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