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買強賣犯法,強買強賣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
強買強賣明顯地破壞了自由、平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于這樣的違法行為,要嚴厲的制裁,以保證市場經濟能夠健康、平穩地向前發展。
強買強賣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選擇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選擇商品經營者和選擇購買商品的權利!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強買強賣構成強迫交易罪,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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