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擁有相等繼承權,繼承被繼承人等份額的遺產。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想有相同的繼承權。另外,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也可以不相等,比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權不屬于人身權,它是民法中和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并列的權利,是以權利客體為標準所做的一種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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