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靜民初字第704號
楊文風,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靜?h蔡公莊鎮王虎莊村。
委托代理人楊文福(原告之兄),1964年3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燕,津盛律師。
張祖才,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靜?h西翟莊鄉北尚碼頭村(未出庭)。
法定代理人張遵政(被告之父),1927年7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同被告(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張祖剛(系被告之兄),1964年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同被告。
委托代理人楊占虎,靜?h天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文風與被告張祖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文風、委托代理人楊文福、李燕,被告委托代理人張祖剛、楊占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祖才的法定代理人張遵政經本院合法后未能到庭。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0年1月,婚后生一子。結婚開始雙方感情尚可,自1996年7月,被告出車禍后,造成精神失常,原告雖在生活上給予其極大的關懷,但被告麻木不仁,經常持刀、剪威脅原告,揚言宰了原告并經常毒打原告。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原告于1998年6月攜子逃回娘家居住至今。綜上,由于被告的行為,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極大創傷,實在無法再與被告生活下去,故依法提出訴訟,要求與被告人離婚,婚生子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辯稱,被告人的事故賠償費已經人民法院判決并現已在原告手中,被告現在治療中,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月結婚,婚后生一子名叫張健,今年10歲,現隨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較好,被告原為個體汽車運輸戶,1999年8月25日被告乘座由司機楊繼發駕駛的貨車與楊風林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司機楊繼發死亡,被告張祖才受重傷,經治療,被告張祖才現患于精神障礙病,正在治療當中。
本院認為,被告婚后共同生活當中,因家庭生活而經營汽車運輸。在汽車運輸過程中因發生車禍造成精神失常,在此情況下,原告應承擔其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F被告正在治療當中原告應積極配合被告家人為被告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治療好被告的病情。假如一旦判決離婚,將對正在治療的被告產生極其不良的影響。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楊文風與被告張祖才離婚。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實際支出費用2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并按對方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自力
人民陪審員 齊懷達
人民陪審員 夏學敏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玉元
最新法律講堂
更多法律講堂>>數萬律師在線權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