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一,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
第二,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法律行為!痘橐龇ā芬幎ǎ骸霸谖闯赡曜优畬、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北O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要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益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
《民法總則》第26條到第39條對監護人的有關內容做了規定。如第29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30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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